第一我先說, 我對國務費案與洗錢案的案件本身沒有太大的興趣, 也不想評論, 事實上我過去也幾乎很少做評論, 只是這一回押了又放, 抗告, 又再放, 再抗告後最終又押, 而且還不禁見, 覺得很有一點蹊蹺. 所以忍不住想要猜測, 這是不是司法上的一種策略?
眾所周知, 法律和訴訟有其局限性, 所以是容許辯方操作一些合法的手段來爭取自己的最大利益, 也就是我們可以看到律師們會使盡混身解數來和法庭鬥智. 搞一些程序上的問題, 或者是一些小動作等等, 大家也習以為常, 甚至拜阿扁總統的個人風格所賜, 現在在台灣不這樣搞搞, 大家還覺得你怎麼這麼笨. 但是如果是代表司法的檢方和法院方, 就會受限於自身的身分, 所以不能玩這種狡獪, 而必須扮演道貌岸然的角色. 而聰明自信如阿扁, 自然要玩盡一切手段來爭取自己的權益.
但是現在想一想, 阿扁有強烈的律師個性, 以及見風使舵的說話特質, 如果法官想要攻破他的心防, 用直來直往的攻防是不能收效的, 爭議點如果是有沒有洗錢或有沒有貪污,他一定會想出各種說法和技法辯護自己沒有貪污, 更沒有洗錢, 營造一個完整的邏輯, 但是如果現在的爭議點變成是檢方該不該因這幾個案子而收押他, 他就會很自然的把焦點轉到為爭取自己的人身自由而辯護, 所以對法官針對案情所問的問題, 就會比較鬆懈, 甚至為營造一個不該被收押的邏輯, 因此得重新把故事再換一個角度來陳述.
事實上也可以看出, 阿扁居然會主動承認南線專案是自己當時編造的, 如果這時是審國務機要費案, 他即使是編造, 也一定會硬拗到底, 因為承認就等於是認罪, 再如他一再主張自己海外的錢是選舉結餘款, 卻忘了這些錢都是沒有經過申報就藏到海外去的. 這些其實都不應該成為聲押庭上的內容. 如果這些都可以大談特談,那吳淑珍幹嘛要請假二年不到庭受審? 換言之, 在這三次的聲押庭, 其實阿扁很可能會不小心因為說得太多(庭訊都是有記錄的), 導致之後在正式開庭時更難以自圓其說.
因此我的觀察是, 控方善用了阿扁個性上無法運用緘默權的特質, 只要站上法庭就會不自覺地變成雄辯滔滔的陳律師, 忘了自己是該謹慎應對四個大案的當事人, 因此只要來來去去的開聲押庭, 自然就更容易從阿扁的自我辯護內容中取得更多事證. 這比起押人取證顯然是更為高明的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