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二次被放又回籠的觀察

第一我先說, 我對國務費案與洗錢案的案件本身沒有太大的興趣, 也不想評論, 事實上我過去也幾乎很少做評論, 只是這一回押了又放, 抗告, 又再放, 再抗告後最終又押, 而且還不禁見, 覺得很有一點蹊蹺. 所以忍不住想要猜測, 這是不是司法上的一種策略?

眾所周知, 法律和訴訟有其局限性, 所以是容許辯方操作一些合法的手段來爭取自己的最大利益, 也就是我們可以看到律師們會使盡混身解數來和法庭鬥智. 搞一些程序上的問題, 或者是一些小動作等等, 大家也習以為常, 甚至拜阿扁總統的個人風格所賜, 現在在台灣不這樣搞搞, 大家還覺得你怎麼這麼笨. 但是如果是代表司法的檢方和法院方, 就會受限於自身的身分, 所以不能玩這種狡獪, 而必須扮演道貌岸然的角色. 而聰明自信如阿扁, 自然要玩盡一切手段來爭取自己的權益.

但是現在想一想, 阿扁有強烈的律師個性, 以及見風使舵的說話特質, 如果法官想要攻破他的心防, 用直來直往的攻防是不能收效的, 爭議點如果是有沒有洗錢或有沒有貪污,他一定會想出各種說法和技法辯護自己沒有貪污, 更沒有洗錢, 營造一個完整的邏輯, 但是如果現在的爭議點變成是檢方該不該因這幾個案子而收押他, 他就會很自然的把焦點轉到為爭取自己的人身自由而辯護, 所以對法官針對案情所問的問題, 就會比較鬆懈, 甚至為營造一個不該被收押的邏輯, 因此得重新把故事再換一個角度來陳述.

事實上也可以看出, 阿扁居然會主動承認南線專案是自己當時編造的, 如果這時是審國務機要費案, 他即使是編造, 也一定會硬拗到底, 因為承認就等於是認罪, 再如他一再主張自己海外的錢是選舉結餘款, 卻忘了這些錢都是沒有經過申報就藏到海外去的. 這些其實都不應該成為聲押庭上的內容. 如果這些都可以大談特談,那吳淑珍幹嘛要請假二年不到庭受審? 換言之, 在這三次的聲押庭, 其實阿扁很可能會不小心因為說得太多(庭訊都是有記錄的), 導致之後在正式開庭時更難以自圓其說.

因此我的觀察是, 控方善用了阿扁個性上無法運用緘默權的特質, 只要站上法庭就會不自覺地變成雄辯滔滔的陳律師, 忘了自己是該謹慎應對四個大案的當事人, 因此只要來來去去的開聲押庭, 自然就更容易從阿扁的自我辯護內容中取得更多事證. 這比起押人取證顯然是更為高明的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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