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節目的廣告秒書取巧作法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注意到,現在電視節目在進廣告前後的字卡,都會打上Part XX這樣的小字。由於工作有接觸的關係,過去我一直認為,可能是業者為了要配合收視率的調查所作的區分,讓調查報告能顯現每一個時段的收視率。這當然也是一個表面的目的,但後來才知道,其實不止這麼單純,背後其實還有一層非常取巧的目的。

這樣子的玩法居然可以利用法規的漏洞,合法地爭取更多的廣告可播秒數。

在過去我們常常聽說新聞局針對熱門節目的廣告超秒問題而對媒體做出處罰。這個廣告秒數限制規定當然有其公益性的理由,一個節目如果廣告太長,其實是有損視聽者的權益的,變成都在看廣告。這個規定現在還沒有被廢止,可是最近卻幾乎非常少聽說有哪個媒體被罰到。是媒體變乖了嗎? 其實不是,而是媒體找到了法規的巧門。

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一條(節錄) :

電臺播送廣告,不得超過播送總時間百分之十五。…廣告應於節目前後播出,不得於節目中間插播;但節目時間達半小時者,得插播一次或二次。廣告播送方式與每一時段中之數量分配,由主管機關定之。

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  

電視電臺播送廣告方式與每一時段中數量分配之規定如左:
一、新聞報導及氣象報告時間達三十分鐘者,得插播廣告一次;達四十五分鐘者,得插播廣告二次;達六十分鐘者,得插播廣告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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