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得前不久才在blog中回答Flora的問題,泡麵沒有防腐劑只有抗氧化劑。沒想到今天就看到台北市衛生局發的這一條新聞。(聯合新聞網:泡麵添維生素E 吃多無益;東森新聞網:吃泡麵能養顏美容?衛生局:是抗氧化劑 業者誤導消費者),基本上我覺得政府的執法是有根據的,但是不免有點吹毛求疵。所以一定要討論一下。
政府取締業者違法食品標示有四個層次,最嚴重的是標示宣稱健康食品所提到的保健功效,業者要坐牢三年;第二嚴重的是宣稱有醫療效能,也就是說產品可以治病,要罰20~100萬元;第三級也是罰得最多的,就是做誇大不實的宣傳,要罰3~15萬元;最後一級也是最常讓業者不服的,就是雖然沒有誇大不實,但容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解,所以要求業者改正,必要時也可以罰3~15萬元。
像這一條新聞,業者誠實標示含有維他命E,但是沒有特別強調這是拿來當做抗氧化劑使用,所以政府認為這樣會讓消費者誤會所添加的維生素E可以養顏美容,因此就以第三級與第四級的[不實]與[易生誤解]來糾正業者。
可是業者有錯嗎? 其實嚴格來說是有的,在食品衛生管理法的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屬防腐劑、抗氧化劑、人工甘味料者,應同時標示其用途名稱及品名或通用名稱。所以業者應該同時標示這個原料的名稱與用途為:
維生素E(抗氧化劑)
而不能只標示[維生素E]
其實很明顯的,因為一般消費者認為維生素E是好東西,所以業者常會有意或無意忽略加標(抗氧化劑)這四個字,怕加了四個字會讓部分消費者認為這不是好東西,但是不管維生素E是不是當做抗氧化劑用,維生素E還是維生素E,並沒有變成別的東西,就像是你買的傘不論是拿來遮陽用,或是拿來擋雨用,更或是拿在手裡裝紳士淑女用,傘還是傘。所以我認為頂多只是標示不足,但只要業者沒有大肆在產品上說,本品富含維生素E, 有養顏美容抗老化的作用,其實真的不能說業者有意誤導或誇大不實。
雖說違法不論大小,就業者來說,如果這點小小的偷吃步被政府抓到,改正就是了,但是政府如果連這個小違法都要取締,那其他更為誇大的不法產品,如強調可以減肥壯陽清血路保肝等,是不是更應該用力的抓?可是這些產品卻也未見禁絕,不免讓人有杮子挑軟的捏的感覺。
這就是政府時常讓小民覺得不滿之處,有時候停在合法的路邊停車位逾時就被罰款,但是緊鄰的黃線停車卻不見警察來拖吊,收費員也不聞不問。滿天空都是地下電台誇大賣藥也從來無法禁絕,但對合法電台播出合法廠商的廣告卻百般挑剔。政商關係良好的王又曾可以淘空力霸集團從容出亡,政府卻束手無策,但也有人為了幾萬元債務被銀行逼到尋死。社會的不公不義,看來換哪個黨來執政都一樣。
回到正題,我認為廠商倒也不用怕,大方地就寫上[抗氧化劑]吧,反正維生素E本來就是因為可以抗氧化,所以才成為美容聖品的,寫上去搞不好生意更好,吃的人更多。倒是政府應該再多加加油,多花點力氣破幾個大案,不要一天到晚光打蚊子,這樣做是打不出人民的敬仰的。
傑老闆,
版面設定似乎有問題?無法閱讀全文。
最近系統怪怪的,一篇書評也寫了三次都掛不上去,
春節會好好再修整一下.
有食品背景的人,對食品的觀點確實和一般人有很大的差異,從來沒想過泡麵的vitE可以用來美容用,可是匪夷所思.